微信借钱给“男友” 上庭方知举证难

南国早报 2019-12-28 14:07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黄婉莹)严女士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男子杨某。两人相恋后,杨某以资金周转为名,陆续向严女士借款10万元,还玩起了失踪。严女士将杨某告上法院。12月27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通报,杨某需向严女士返还借款。但由于严女士借出的10万元中,有2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却无法证明该微信号是杨某本人使用,所以法院最终仅认可8万元借款。

严女士离异多年,在朋友劝说下,她有了再找个伴侣的念头,并在某交友网站注册了账户。不久,杨某在该网站上主动联系了严女士。杨某自称是东北人,离异多年,孩子随前妻生活,在南宁市开有建筑公司,收入颇丰。在核实了杨某的身份信息后,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8年5月,杨某称工作中遇到了问题,需要资金周转,开口向严女士借款,并承诺给严女士高利息。严女士马上通过支付宝给杨某汇款5万元。

2018年7月,杨某再次向严女士借款,严女士通过微信转了2万元给杨某,杨某通过微信给杨女士发送了一张借条。

2018年9月,看着第一笔5万元的借款到期,严女士向杨某询问还款的事。但杨某称,自己还没拿到工程款,要求严女士再借5万元,资金回笼后他会一并偿还。严女士又通过银行转了3万元给杨某。杨某则通过微信,向严女士发送了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由于此后杨某仍未还款,严女士就去到杨某施工的工地,从杨某的包里拿到“借到3万元”的欠条原件。

此后,杨某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2019年7月,杨某的电话停机,彻底“失踪”了。

严女士将杨某告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杨某返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杨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严女士借出的5万元有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另外3万元借款有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原件证明,可以证明严女士借给杨某8万元。而通过微信借出的2万元,则因严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微信号为杨某本人在使用,亦无法提供该借款的借条原件,法院无法确认该款项是否交付给了杨某。据此,法院判决杨某需向严女士返还借款8万元。

法官提醒,借款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原件,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交付借款时应通过银行或者支付宝转账,不要通过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信等社交软件转账,以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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