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建设单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诉前检察建议追回40余万元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谭建亮)南宁市兴宁区有4家建设单位欠缴40余万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此,兴宁区检察院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目前,4家单位欠缴的资金已全部收归国库。
近日,兴宁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兴宁区有4家建设单位欠缴2017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11月8日,该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责任部门积极开展追缴工作,向建设单位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要求立即补缴相关费用。截至12月18日,欠缴的40余万元全部收归国库。
承办检察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一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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