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驶景区代步车撞倒一老人致其身亡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陈薇露)20多岁的女子孙某某到南宁园博园游玩时,租了辆电动代步车,她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不慎撞上了站在路中间的老人,致老人不幸身亡。11月26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3月16日,孙某某到南宁园博园游玩,因为景区比较大,孙某某在园区内租了辆电动代步车。她驾驶着电动代步车一路走一路拍照,玩得很开心。当日下午1时许,孙某某一边驾驶该代步车,一边低头玩手机,等她抬头时,忽然发现路中间有人,慌乱中处置不当,将在路中间站立的60多岁男游客黄某撞倒。黄某伤到了脑部。
孙某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黄某被往附近医院治疗,但经抢救无效于3日后死亡。
事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孙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车辆碰撞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孙某某赔偿了黄某家属5万余元。
今年11月7日,检察机关以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孙某某在驾驶游览观光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他人撞倒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3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案审理期间,孙某某又自愿预交赔偿款18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认罪服法,并自动交纳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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