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湿地公园内禁止擅自放生
大王滩湿地公园禁止以上行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11月18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授予湿地公园日常管理的处罚权,设置了多项制度多管齐下保护湿地公园,同时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禁止未经同意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目前,在大王滩湿地公园周边,随着旅游业和种养殖业的发展,村民生产生活中的库岸养殖、违法捕鱼、违法捕猎、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等行为,对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对此,《条例》明确了诸多禁止行为: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诱捕湿地公园的野生鸟类;禁止在湿地公园内安装猎捕、诱捕鸟类的装置;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湿地公园内禁止种植薪炭林和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等。
水生动物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随意捕捞,但是公园内有部分村民依靠打鱼为生。《条例》明确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区域、品种内限量捕捞。此外,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此外,湿地公园内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禁止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湿地公园管护的花草、果实;禁止使用网袋、迷魂阵、地笼、大缯、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等破坏生态的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管理需要,《条例》授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日常维护管理的处罚权。比如,对擅自移动、破坏湿地公园标识或设施,举办大型活动不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经营服务场所乱搭乱摆,擅自采摘湿地公园种植的水果、花草等行为,授权公园进行处罚。
对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湿地公园管护的花草、果实的行为,公园管理机构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外,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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