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欲跳江 男子帮推一把涉嫌故意杀人

安徽工人日报 2019-11-16 04: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11月5日上午,一起被控故意杀人罪案件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案起今年4月24日,19岁男子李某路过南宁市凌铁大桥时,遇到一名15岁少女欲跳江轻生。女生因害怕便让李某推一把,李某照做。目击者报警,警方赶到后,将跳江少女救起,并将推人的李某带走调查。

庭审当天,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故意杀人。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并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做任何辩护。

经查,李某与跳江少女并不认识。当时,李某骑车到凌铁桥上,有一女子自称想跳江,让李某帮她一把。随后,李某便推了她一把。所幸少女被及时救起,经医院诊治,无生命危险。

李某说,案发当天,他发现少女爬上栏杆企图跳桥轻生,一开始劝说对方不要干傻事,但后来他看见女孩很难过,当女孩请求他把她推下桥,他就照做了。李某说自己很后悔,也知道错了,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犯。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明知将人从桥上推下河会致人死亡,仍将被害人推下去,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最终获救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幅度量刑。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消息一经披露,不少网友对李某的行为表示震惊,“这样的忙都帮,实在太无知了!”

检察官建议,若遇到有人企图自杀,正确的帮助方式并不是帮助他人自杀,“可以选择救人,也可以报警。”

法律人士表示,帮助他人自杀是被法律禁止的。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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