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介乱象,监管部门表示 南宁将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南国早报 2019-10-31 15:55 大字

关注房产中介乱象

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今年7月下旬,某房产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黄某贵在违规收取购房者钱款后携款失踪(本报9月28日曾报道),至今已经3个多月了。在本报开通的微信交流群上,不少网友认为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及部分从业者均存在问题(本报10月24日8版曾报道)。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到底难在哪里?诚信服务真的很难实现吗?行业协会、监管部门、法律界人士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行业协会

从业者犯规惩治效果不明显

“因为不太懂得买房流程,才委托了房产中介机构,没想到事情变得更糟糕。”因置业顾问携款失踪,三个月来,蒙女士一家人为维权心力交瘁。

记者从南宁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了解到,该协会作为一个民间机构,曾对行业新职人员进行过培训。负责培训的法务负责人称,在第一课,他们的小黑板上画的就是一个监狱的大门,希望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但是,真的出现问题后,协会在对涉事人员机构的处理方面,还是很为难的。

如上述案例中,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经了解,涉事中介机构也是协会会员,协会已将黄某某列入“黑名单”,这已经是协会最顶格的惩治措施了,南宁市仅有六七个人上过“黑名单”。但是,上“黑名单”的惩治力度并不大。据该法务负责人分析,一是“黑名单”只是行业性的,如果黄某某转行到保险、二手汽车等行业,那么,这一惩戒对他就没有什么作用了;二是“禁止入行”范围仅限于会员单位,而南宁市有1500多家房产中介机构,仅有一部分是会员单位,还有一些全国连锁机构等,会员单位之外的中介机构就难以约束了;三是,对于涉事人员的惩治,协会也小心翼翼,对于姓名等信息,因为担心侵权不敢向社会公开曝光。

对于中介从业者的监管,协会更多的是通过印制提醒资料,分发到各会员门店进行张贴,通过提醒客户增强维权意识来规避交易中的问题。同时,他们对会员单位及从业者采取星级评定,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投诉,就可以升级。

律师观点

房产中介机构责任难推卸

在房产交易中,购房款的数额较大,监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收取房款,行业协会也再三强调,有些中介机构对该项规则也有明确规定。置业顾问作为中介机构的从业者,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还收房款并携款失踪。事情发生后,也引发了法律界探讨,本报南国法援的两名公益律师就此给出了他们的看法。

莫绪毅律师认为,客户的损失跟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直接侵权责任是员工,其行为从刑事责任上来说带有故意侵占的主观意图,从民事上来说,对客户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员工个人能力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应当由公司承担。

蒋三努律师则认为,购房者与中介机构签订了合同,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按照中介机构的指定,跟黄某贵对接,付款的行为发生在中介机构的门店,还是由黄某贵提供的poss机,那么,作为普通的购房者,已经完成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合同上有提醒,但购房者不可能,也无法判断在中介机构的门店里,由其员工安排刷卡的账户是什么账户。蒋律师认为,中介机构对自己员工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后果不该由第三方购房者来承担。因此,购房者可以起诉涉事中介机构维权。至于中介机构如何向该员工追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监管部门

下一步将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在二手房交易中,无论中介代收房款还是直接转款给卖家,都存在钱房两空的风险。二手房交易中,购房款怎么样支付才安全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收取房款,并携款失踪的情况,监管部门已经知晓并责令中介机构进行整改。目前,受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启动了司法程序。目前,南宁市正在建立存量房资金监管制度,前期工作已经完成,但资金监管还需要走司法程序进行备案,预计今年11月该项制度就可以落实。届时,二手房交易中,就可以将购房资金委托给部门监管。

该负责人称,目前,监管部门对从业者采取红黑名单来监管,部门一般会进行公示,下一步将启用信用评分机制。但同样面临的问题是,红黑名单制尚未与个人征信挂钩,制裁力度有限。下一步,住建部门将与征信主管部门沟通,寻求从征信方面对从业者加强监管力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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