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小区须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南宁日报 2019-10-14 04:51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阮晓莹)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两年。今后,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能少于300平方米。

《办法》明确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南宁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都需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位置、空间、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要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良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办法》还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对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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