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的通告

南宁晚报 2019-10-13 06:56 大字

为规范南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现将制度内容通告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等信用主体。

第三条建立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奖惩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无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规违法记录,且没有被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南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获得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表彰的;

(二)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三)在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因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作出贡献,应当给予褒扬的诚实守信信用主体。

第五条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南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2.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的;

3.在申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结束前,就同一事项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3次以上,拒不整改的;

5.超过公安机关核准数量,制作相关证件及印制、出售门票的;

6.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7.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有其他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活动场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

3.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未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的;

4.未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未按要求维护停车秩序的;

5.有其他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三)保安服务公司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无保安员资质人员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工作的;

2.因同一安全隐患事项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2次以上的;

3.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保安服务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2.违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内燃放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

3.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内展示侮辱性标语、物品的;

4.侮辱、推搡、围攻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人员的;

5.向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内投掷物品的;

6.有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

7.有其他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采集。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领域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发现信用主体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后与本市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

(二)信息核查、公示告知。将审核后的初审名单在“南宁市公安局网站”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信用主体或者公众对“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内,向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错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三)信息公告。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应当及时通过“南宁市公安局网站” 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名单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领域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发现信用主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并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

(二)信息核查、公示告知。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审核后的名单在“南宁市公安局网站”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信用主体或公众对“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内,向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错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三)信息公告。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应当及时通过“南宁市公安局网站”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名单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信息解除。在管理期限内,信用主体以书面形式提交

解除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解除其“黑名单”信息管理。主管部门在做出解除“黑名单”信息管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并将数据交换至联合奖惩及信用管理部门;

(五)被列入“黑名单”的承办者、场地管理者、保安服务公司、活动参与者在管理期内不得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工作。

第八条“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含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及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涉及企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两年,从公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信用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红名单”管理期满,自动退出,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因法律法规修订,“黑名单”信用主体不再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当从“黑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期满,“黑名单”信息自动解除,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将“红黑名单”在“南宁市公安局网站”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并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必要时,可对“红黑名单”信用主体采取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监督,发现信用主体有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 “红黑名单”认定不实,造成恶劣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27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通告自2019年9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

特此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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