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头路”上停车被罚车主告交警“越权执法” 南宁市中院终审认定:交警执法并无不当

南国早报 2019-09-19 15:59 大字

9月17日,新岸路北二里路边仍停放有不少车辆。 2017年,周某因为在新岸路北二里路边停车被贴罚单。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

因为在单位宿舍旁的“断头路”上停车,周某的车辆被南宁交警罚款150元。周某认为,该断头路是单位的生活道路,而非社会道路,交警属越权执法。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周某两次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及南宁市政府告上法院。9月17日,南宁市中院终审认定,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依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交警执法并无不当,周某败诉。

事件:

“断头路”上停车被贴罚单

9月17日上午,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尾新岸路北二里,周某说,新岸路北二里有300多米长,道路两边是他所在单位宿舍区及某下属单位生活区,道路尽头是荒地。当初这条道路是为了方便职工出入,由单位出资修建。在他看来,这是段单位生活区道路,属于封闭式单位道路,只供生活区居民、车辆出入。

2017年3月6日晚,周某将车停放路边,被交警贴了罚单,理由是未按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法停放。当晚停放在此的车辆,均被贴上了罚单。

对此,周某很不服气,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宁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南宁市政府认为,周某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南宁市交警支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2018年2月底,周某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和南宁市政府一起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争议:

车主质疑交警“越权执法”

周某认为,新岸路北二里属于单位封闭式道路,管辖权属于单位,交警可从旁指导,而不是直接处罚。南宁交警的处罚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应该撤销南宁市交警支队对其爱车的处罚决定,撤销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宁市交警支队反驳称,事发当晚,周某停放车辆的地点并不是合法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所,且周某已离车不在现场,其行为已违反法律的规定。

至于周某所称新岸路北二里为单位生活区道路,因此在该地点停车不应属违法行为。南宁市交警支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道路”的含义的解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违法地点符合法律上“道路”的定义,机动车在该地点通行或停放,应该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支队对周某违法行为的处罚合法、合理、正确。南宁市政府也认为,南宁市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法院:

交警执法并无不当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周某将其车辆停放于新岸路北二里路边,其车辆停放的位置未施划停车泊位,且驾驶人未在现场,周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南宁市交警支队对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8年9月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是以车辆通行为原则,不以道路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作为定性依据,就城市而言,城市楼群和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外,其他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依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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