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暂行办法加强政策性基金管理 天使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房地产等业务

南宁晚报 2019-08-29 06: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欣)记者昨日从南宁市金融办了解到,《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8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暂行办法》将通过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管理模式、托管银行的条件和职责、风险控制、退出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加强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规范其投资运作,支持南宁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等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据了解,天使基金的设立是南宁市参照上海、合肥、杭州、重庆等地的做法,由政府的科技、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将重点支持和服务南宁市初创期、成长期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以金融手段帮助科技成果破壳转化,解决人才创新创业初次融资难题。

《暂行办法》中明确,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天使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首期资金从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5亿元额度中统筹安排,后续资金从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收益等安排。

根据《暂行办法》,天使基金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在南宁市;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其他行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

在基金的风险控制方面,《暂行办法》中明确,天使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闲置资金应存放于托管银行保值运作。

要注意的是,天使基金不得从事投资已上市公司股票、期货、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抵押、担保、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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