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拟立法防治水土流失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 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8月22日,南宁市司法局就《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召开论证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南宁市拟通过立法形式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强化监管。这次立法,拟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依法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社会监督。
据介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水土流失,是南宁市当前面临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根据2017年最新的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南宁市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790.28平方公里,其中自然侵蚀面积3639.83平方公里,工程侵蚀150.45平方公里。南宁市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市土地面积的17.15%。
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均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对不同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尚未进行细化管理。草案专家论证稿对此进行细化,并设定了审批备案范围,根据占地面积的大小、挖填土石方总量多少等情况,明确规定哪些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这次立法,拟设定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草案专家论证稿对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分档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可操作性。如规定,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未同步建设水土保持配套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未按有关水土保持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直接或者间接将施工余泥、砂石、渣土、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网、排水沟、渠、塘、湖、河、江等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来自水利行业的专家表示,现实中,有部分项目业主水土保持意识淡薄,不及时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还有部分已经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等。没有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如何处罚?这次立法拟明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报批、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报批、备案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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