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征求意见,承诺限时答复 吐槽:买房还得认购车位建议:“野马”旅行社应打击
今报记者赵劲松实习生韦巍
买房遭遇强制搭售车位;“野马”旅行社坑害消费者,正牌旅行社“背黑锅”……8月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各领域的40名代表“说问题、提意见”,并承诺5天内给出相应答复。
买房遭遇搭售车位
前段时间,龙女士在南宁金桥客运站附近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价格、户型等方面都在可接受范围内,于是交了5000元购房意向金。不过,等她要正式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销售人员才告诉她,“想买这套房子,必须同时认购一个车位。”
龙女士说,她根本没有买车位的计划,而车位的价格也让人难以接受。于是,她表示如果要强制搭售车位就不买房了,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意向金,结果遭到拒绝。事后,她了解到有关部门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的9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其中就包括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当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和消费环境处负责人表示,捆绑搭售车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将联合住建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查处。
商家搬迁不退余款
预付款消费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卢先生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他说,去年,他花2000元在一家美容美发店办理了会员卡,但前几个月发现该店已经搬迁,“离我家很远,基本不会去消费了。”
卢先生说,他的会员卡里还有1000多元余额,于是找到美容美发店的新址,要求退回余额。但对方只允许他到店继续消费,双方不欢而散。
对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和消费环境处负责人回应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提前30天向消费者说明,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消费。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款,未消费的,经营者应当在3天之内全额退款;已经消费的,扣除已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野马”旅行社坑客
广西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滨林说,在广西各地的火车站、汽车站等客运枢纽,经常活跃着一批未办理任何证照的“野马”旅行社,他们打着知名品牌的旗号,通过假冒其他公司名称、假冒旅行社许可证号,组织非法旅游项目。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可能会遭遇强制购物、不按承诺提供住宿、取消计划景点、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
“事后游客投诉到有关部门,正规旅行社反倒成了替罪羊。”俞滨林说,为了欺骗游客,这些“野马”旅行社会在合同上冒用正规旅行社的logo、名称,甚至刻制假的公章。去年,他所在的旅行社就遭遇了一次被冒充事件。游客投诉后,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旅行社只好自掏腰包对公章真伪进行公证,“我们被侵权了,还要自己花钱鉴定,维权成本很高。”
俞滨林说,有关部门经调查后即使证实对方是“冒牌货”,但真正的被投诉对象很难找到,最后投诉只能不了了之。不仅旅客利益受到损害,旅行社的名誉也被抹黑。因此,他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旅行社的打击力度,或者联合文旅部门成立综合执法队伍,维护正规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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