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鞭炮一直赖账 不到法庭一样担责 法院判决买主应支付7万余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南宁晚报 2019-08-07 06: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坚 高文姬)赊账向爆竹公司购买鞭炮、烟花,赚钱后却一直赖账,家住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的杨某被爆竹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爆竹公司要求买鞭炮赖账的买主杨某支付货款7504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获法院支持。

去年1月23日,杨某向爆竹公司购买鞭炮、烟花,双方签订一份《订货付款协议》,约定爆竹公司给予杨某货物价格是现金付款的8.5折,爆竹公司按照杨某确认的订单数量交货,杨某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结清货款。

协议签订后,爆竹公司自2018年1月27日至3月18日,分8次将总额为111813.02元的鞭炮、烟花销售给杨某。杨某在爆竹公司8批次的销售出货单“客户签名”一栏内均签署“已收货未付款”。

2018年2月,杨某支付货款2万元。之后,因杨某没有付清余款,爆竹公司将他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750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的逾期罚息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本案中,爆竹公司已经履行交付鞭炮、烟花的主要义务,杨某接受爆竹公司的履行并已给付部分货款,应当认定爆竹公司与杨某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爆竹公司已按《订货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卖方交付货物及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给付义务,杨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爆竹公司支付货款。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杨某应支付货款750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的逾期罚息利率、以尚欠货款75041元为基数向爆竹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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