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法灿一审领刑13年

南国今报 2019-07-31 15:39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卢荻实习生黄元琳通讯员梁宵逸)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法灿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221万元的好处费。7月30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法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张法灿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在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及基建招标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贺某、曹某鹰等5人中标,并分别多次收受贺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2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法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7月30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法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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