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60万元;归案后积极退赃且有立功表现 自治区台办原主任刘侃一审获刑八年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孙晓梅)7月25日,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案,在南宁市中院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侃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刘侃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自治区台湾同胞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吴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460万元。
刘侃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吴某147万元事实,并揭发他人受贿行为。在法院审理期间,刘侃自愿将其名下房产用于继续退赃。
法院认为,刘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侃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刘侃在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刘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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