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用法治措施捍卫“南宁蓝”
本报南宁讯(记者/杨波)7月1日起,《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对南宁市城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亮剑”,剪掉车辆“黑尾巴”,用法治措施守护“南宁蓝”。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南宁市(含县、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7.5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162.6万辆。南宁市大气环境监测结果分析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建成区内PM2.5的重要污染源,占中心城区污染物PM2.5排放总量的15%。在农村,排气污染也不容小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台就相当于10-20辆家用汽车的功率、50-80辆机动车的排污量。
为从源头上防治大气污染,《条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构建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强调多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填补监管空白。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南宁市有42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500元包过检”、用合格车“李逵代李鬼”行为时有发生。为加强对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的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用其他车辆代替报检车辆上线检测等六类违规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目前,南宁市已配备固定式和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冒黑烟抓拍设备,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超标排放情况自动取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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