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家暴受害人发出“人身保护令”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通讯员罗翎轩)5月28日,记者从兴宁区法院了解到,该法院依法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吴某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及时送达施暴者姜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或村委会,维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吴某介绍,她和丈夫姜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从2014年开始,姜某便对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由于不堪忍受,吴某与姜某从2015年开始分居,但在两人见面时,吴某仍会遭到姜某的殴打。其间,吴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也对他们的矛盾进行过调解,并对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虽起到一定作用,但姜某恶习难改。吴某逐向兴宁区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兴宁区法院家事纠纷审判庭法官在审查了申请人吴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为吴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姜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姜某威胁申请人吴某。兴宁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完成了所有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居委会的送达工作,确保有关单位和组织能够了解并协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保护吴某的人身安全,兴宁区法院家事纠纷审判庭法官还传唤姜某到法院,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和训诫,告知姜某如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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