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8年未过户 遭房主起诉索回 法院判定,卖房者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出售,合同无效,向买房者退回房款及预期利益损失共60万元

南国今报 2019-03-11 16:00 大字

今报记者王斯通讯员郑吓保

2008年,姚某向任某买了一套自建房,却一直未能过户。8年后,任某的丈夫谭某将该房转卖他人。近3年来,为了这套房子的归属,姚某和谭某夫妇打了3场官司,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不属于姚某,理由是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姚某买房未向谭某追认同意。眼看着“钱房两空”,姚某向谭某夫妇追讨房款及损失。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判定,任某退赔姚某房款及预期利益损失共计60万元。任某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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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8年未过户遭原房主“一房两卖”

2008年,姚某经人介绍,欲购买任某和其丈夫谭某共有的一套位于南宁仙葫开发区某村的自建房。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35万元。

当年4月20日,姚某将30万元购房款交给任某。同时任某把该房屋产权证及相关票据等原始凭证交给姚某。任某写下收条,并特别注明称:“剩下5万元待办好房产证后,全部交清。”一个星期后,任某和谭某搬离该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姚某。

2008年4月起,姚某居住在该房屋,或将该房出租。姚某曾多次要求任某夫妇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夫妻俩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姚某认为自己手中拿着该房屋产权证,心里也还算踏实。不料,2016年3月30日,谭某将该自建房所有权证办理挂失并补办了新证。当年8月,谭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85万元的价格转让,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住了8年的房子,忽然被“一房两卖”,姚某震惊不已。她尚未回过神来,2016年8月底,谭某将她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姚某腾退该自建房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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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和买房人“互告”买房人两次败诉

姚某觉得吃亏的明明是自己,结果自己还被起诉,于是于2016年12月初将任某和谭某夫妇一起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确认该自建房归她所有,任某夫妇俩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姚某说,该套房屋她已经居住使用8年多,房子事实上已经是她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姚某向法院提交了购买该自建房时的收条等证据。

法庭上,谭某称,妻子任某和姚某买卖该房屋的协议,从未得到他的书面同意。该房屋一直登记在他的名下,且该房屋至今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任某和姚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任某也表示,该自建房是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姚某明知该房的权利登记人为谭某,她是在未经谭某追认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出卖给姚某的。

青秀区法院认为,姚某与任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姚某与任某订立的合同无法约束谭某,任某无权要求谭某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院。南宁市中院认为,任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丈夫谭某的同意,物权不能转移,姚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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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要求退款赔偿卖房者被判退赔60万元

姚某认为,既然房子不属于自己,那自己买房10年的损失总要有人负责。2018年4月,姚某将任某夫妇一起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解除与任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任某夫妇共同退还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

姚某说,任某违约,导致她丧失该自建房的所有权。近10年来房价上涨较大,她以当年购房款金额显然无法另购得同等条件房屋,所以房屋差价损失应当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失。房屋差价损失应指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2018年4月,该房屋的总价值为89万余元,她要求任某赔偿损失30万元,合情合理。

根据姚某的申请,2018年4月,邕宁区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

法庭上,任某同意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辩称她没收到30万元购房款,她只是先出具了收条。

邕宁区法院认为,南宁市中院已认定任某未取得丈夫谭某同意即出售房屋,且谭某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任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姚某主张任某退还购房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任某辩称未收到购房款,但收条上明确写明“今收到”。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收条的法律后果。她在出具收条后长达几年不向姚某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对其出具收条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后经法院委托评估,涉案自建房评估价为89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升值的具体情况和涉案房屋实际转让价格等,支持了姚某赔偿损失30万元的请求。法院同时认定,谭某不是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姚某也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姚某和任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任某退还购房款30万元给姚某,并赔偿姚某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

任某对该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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