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接“顺风”单应通知保险公司

南国早报 2019-02-23 16:18 大字

南国早报石慧琼整理

私家车“顺风”遇险,保险该赔吗?

李先生问:我为自己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8年12月,我从网络平台接了个顺风车单,行驶中车辆与道路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我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事件产生的施救、修车产生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我接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获得同意,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担责吗?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你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并收取费用,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你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已供货、被欠款,合同如何认定?

何先生问:我从事石材买卖生意。2018年6月,我与南宁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一份供货合同,至今该公司共拖欠材料款共计23.8万元。现该公司辩称,没有授权所属部门与我签合同,拒绝付款。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该公司是否担责?

林剑律师解答:工程项目经理部,就是建筑公司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管理团队。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其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用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与何先生签订的供货合同属于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而且该合同签订后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工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因此,由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私拿公章贷款,申请是否有效?

黄先生问:我们公司有五名股东,我是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我出差广州期间,公司一名股东在没有经过我及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下拿公章去某银行申请商业贷款30万元。该申请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意。我发现后,反对该贷款申请,并且已书面向银行要求撤销,但银行没有撤销。请问该贷款申请是否有效?

林剑律师解答:股东未经同意私拿公章申请银行贷款,现法定代表人坚决反对,可见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而该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比如股东会)没有做出过明确的表示。因此,该贷款申请无效。

2月25日(周一)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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