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冒用 平白多出一“老公”》后续 民政无权撤销登记 配合当事人状告本部门
李丽(右)在青秀区法院起诉兴宁区民政局。
南国早报记者陆旺实习生韦美元文/图
关于李丽(化名)身份证疑被冒用登记结婚的报道见报后(详见本报2月18日5版),引发多个部门关注。在调查协调后,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回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处无权自行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工作人员将继续配合当事人维权。2月21日,在兴宁区民政局的建议下,李丽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兴宁区民政局。
进展:
多部门介入
当事人已起诉民政局
2月19日,自治区民政厅、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兴宁区法院等工作人员代表,与当事人李丽及家属开会讨论,了解疑似“被重婚”事件经过,探讨解决此事的办法。
经过连日的调查了解后,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认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将更有利于李丽保障自己的权利,减少维权成本。南宁市实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原则,兴宁区等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由青秀区法院管辖。
2月21日上午,李丽与家属到青秀区法院立案,起诉兴宁区民政局,请求法院撤销李丽与韦某辉的结婚证,判令诉讼费由被告兴宁区民政局承担。在青秀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李丽当天下午完成立案。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一周后或将开庭,具体时间待定。
回应:
按规定不能撤销
将配合当事人维权
兴宁区民政局为何大费周章,配合当事人去法院状告自己,却不自行撤销该行政登记行为呢?
2月20日,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王新生回应,按照李丽的情形,婚姻登记处无权私自撤销,除非证明有“受胁迫登记”的情节。
他解释,婚姻登记处是登记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了解到,她不符合这一情形。”王新生说,他们将继续配合当事人维权。
记者了解到,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目前,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正在准备有关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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