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管?

南宁日报 2019-01-11 06:06 大字

电动自动车管理问题引起热议。图为穿梭于城市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本报记者叶子榕摄

市人大法制委近日在媒体平台上发布《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的两个过渡期方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1月1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针对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合法、合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选择等问题各抒己见。

●近年来交通肇事数据显示,超标电动自行车因多项性能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导致其交通肇事频繁

焦点: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合法、合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助理黎东玫,结合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数据表示,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车功率等性能已经严重超出国家划定的标准,导致违规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频繁,而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南宁市通过地方性立法的形式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既合法又合理。

青秀区长塘镇人大主席谭桂连则认为,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率逐年攀升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电动自行车本身,而在于驾驶员对道路交通规则的漠视,所以,在对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规范的同时,应首先考虑制定一套有效的驾驶人员考核机制,并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纳入诚信系统。

焦点: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选择,采用哪种方案

●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提出两个方案。方案一: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7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方案二:取得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7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的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过渡期的期限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7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方案二: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取得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7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选择方案一还是方案二,两个观点各有拥趸,交锋热烈。自治区党校法学部副主任陈发桂认为方案一更合理,他表示,南宁市2013年对超出旧标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此类车早已超出4年有效期,本就属于被淘汰并禁止上路的车辆,不应该再允许上路。法学专业毕业生梁铅赞同方案一中为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7年过渡期的做法,她表示7年足够一辆电动自行车完成淘汰更新,“以我的电动自行车为例,我花3300元购买,电瓶基本是3年左右换一次,在7年过渡期内,要换两次电瓶,这期间产生费用足够再买一辆新车”。

市教育局法规科科长叶康则认为,方案二中将取得正式号牌与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区别管理更符合当前实际,因此她建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缩短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时间。“因为南宁市在2013年就对超出旧标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临时号牌,这批电动自行车按照原来登记的时间如今早已过期,临时号牌应从法规生效起一年内全部不允许上路,这样从公平性和分类登记考虑也都更加符合现实要求。”

部分陈述人员对两个方案都存在异议,广西空军某部参谋梁朝华建议,超标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6年后不能上路行驶,或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颁布后3年时间作为过渡期,不对临时号牌或正式号牌进行区分。梁朝华说,从使用情况来说,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是3—5年,考虑到第一批上牌的车辆已经用了5—6年的时间,大部分已经老化,因此统一6年禁止上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设置到第7年,可能会有少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市人大常委会将归纳、收集、整理各陈述人员在听证会上所提的意见建议,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将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参考材料。

本报记者杨盛 实习生农兰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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