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公开减少医患纠纷

广西日报 2018-12-03 07:54 大字

■法律人语

安建辉

病历在医疗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今年10月1日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患者可以复印全部的病历资料。但笔者走访了南宁几家三甲医院,大部分患者表示还不了解这个规定。

所谓病历,既包括客观病历,如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等;也包括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等。一些医疗机构认为,碰到疑难危重病人时,病历若一律公开,既会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也影响了正常与患者沟通、诊疗工作,不利于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医患纠纷的产生,大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的不信任。患者常常怀疑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等医院不是必须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是否会遭到医疗机构篡改。医院也觉得很委屈。

从法律角度观察,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有明确的法律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61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就是患者查阅病历资料的法律依据。而且,患者的这项权利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和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因此,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相关病历资料,毫无疑问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在司法实践中,依《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负有过错。医疗机构须负赔偿责任。

现在,根据《条例》规定,患者可以复印全部的病历资料,切实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助于减少医患纠纷。对患者而言,《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以后可以全方位了解自己的诊疗过程,以前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将成为历史。对医疗机构而言,将病历资料全部提供给患者,自然会感觉压力山大。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也免去了患者因病历材料提供不全而心生猜疑,有可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笔者在几家区内医疗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患者复印病历的情况并没有明显增加,这从侧面也印证了该规定符合《条例》旨在预防医疗纠纷的初衷。

公开透明是消除误解和纠纷的良方。在患者可以复印全部病历的大背景下,医疗机构更应该注重病历书写的规范,根据《条例》及时调整医院内部的规定与流程,及早适应《条例》的变化,从根本上建立医患互信,预防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最终带来患者和医疗机构“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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