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理应叫停

黄海晨报 2018-11-19 09:07 大字

文/苑广阔 图/黎青

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为防止双方争议陷入两难,通常会印上“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有异议,店家也可以搬出双方当初约定来搪塞。殊不知,这样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属“霸王条款”。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南宁多家商家因违规被罚。(据《南宁晚报》)

专门标注“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一是在主观上为后面的违约、失信等行为提前找好借口和理由;二是商家也担心自己的打折等活动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被消费者发现漏洞惹来麻烦。

但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把“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句话标注在会员卡、预付卡上,等于是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换句话说,“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法的当然就是无效的,不但无效,还会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对商家来说,还是应提高法律意识,更要彻底打消利用“最终解释权”来坑害消费者的念头,坚持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以后再看到这样的字样,也不妨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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