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所有权不归店家归法律

广西日报 2018-11-16 07:54 大字

微言有道

苑广阔

据《南宁晚报》报道,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为防止双方争议陷入两难,通常会印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殊不知,这样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属“霸王条款”。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南宁多家商家因这句话违规被罚。

相信绝大多数消费者对“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句话都不会感到陌生,不管是商家搞活动的宣传广告,还是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预付卡,在不起眼的角落,几乎都有这句话的存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对此并不在意,即便有少数消费者提出异议,商家也不会因为个别人的意见就作出修正。

而站在商家的角度,之所以要在各种经营活动中专门标注“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大概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上为日后的违约、失信等行为提前找好借口和理由,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当成了发生消费纠纷和矛盾后搪塞消费者的武器;二是商家也担心自己的打折、优惠等等活动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害怕被消费者发现漏洞加以利用,造成损失,于是来一句“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绝后患,免得让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但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话语已经涉嫌违法,也属于我们惯常所说的“霸王条款”。标明“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就等于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必然会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要约和交易行为失去了公平性、合理性,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市场交易原则。换句话说,“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对此规定得更为明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反了相关法规,当然就是无效的,不但无效,还会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可谓得不偿失。由此可见,在市场交易行为当中,“解释权”不归商家所有,只能归法律所有。对于商家来说,还是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彻底打消利用“最终解释权”来坑害消费者的念头,坚持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字样也应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帮助商家纠正错误,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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