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的刚性约束“红头文件”的任性

广西日报 2018-11-16 07:54 大字

八桂纵横

陈陟轩

据《南国早报》报道,“红头文件”不能随意,政府发文也需监管。公众如果对“红头文件”有异议,如何要求相关部门答复?近日,《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对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受理、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范。

早在2016年1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南宁市就颁布了《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红头文件”的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作出规范。《规定》的实施,是南宁市扎实推进用制度加强“红头文件”监督管理的又一有力举措。

在法律效力上,“红头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文件,但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制度漏洞等原因,“红头文件”给人“添堵”的现象并不少见。如“红头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红头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反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等等。这些“任性”的“红头文件”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侵犯了民众的权益,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完善制度设计,织密约束“红头文件”的制度笼子,才能有效防止权力任性。“红头文件”乱象之所以屡禁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力量不足。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这等于把“红头文件”纳入到行政审查范围,倒逼有关部门在制发文件的过程中能多一分理性考量。这一制度保证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权益受到“红头文件”的损害时,有合法的依据对其提出质疑。自此,法院监督力量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据统计,从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

然而,对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监督,仅凭法院的附带审查还远远不够,需要发挥更多社会主体的直接监督作用。今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实施,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往前迈出了一步,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但是,该规定中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渠道并没有详细说明,也就是说,相关的制度笼子还只是一个雏形,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力,需把“笼子”织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效力。

《规定》对此进一步细化,弥补了不足,明确了对哪些文件可提出异议、由谁来受理、市民怎样提出审查建议、哪些建议会被中止或终止审查等问题,让制度由抽象的可能性转而变成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在原有制度框架的构想上,更加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大大压缩了“红头文件”任性的空间。

有了健全的制度笼子,但笼子如果不够结实,就会出现“纸笼关虎”、刚性不足的现象,“红头文件”背后的公权力还是会轻易破笼而出。所以,还要借助制度的威慑力,以违反制度的高额成本来遏制挑战制度的行为。因此,对“红头文件”的约束,还需要在制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全方位多层面构筑起防止“红头文件”越线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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