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手段追债 一伙人成被告 胁迫、敲诈、聚众造势……债务纠纷变为刑事案件

南宁晚报 2018-11-10 06:43 大字

因为一笔660万元的债务未收回,男子谭某委托相识的罗某帮忙追讨。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意料,胁迫、敲诈、聚众造势……因为过激的追债手段,一起债务纠纷最终演变为一起刑事案件。昨日上午,谭某、罗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站到青秀区法院被告席上。

起因:660万元引起的刑事案

今年45岁的谭某曾于2013年借了一笔巨款给从事房地产生意的蒋某,一来二去,两人因为钱的事起了纠纷。去年9月7日,因蒋某未能按时还款,谭某委托罗某向蒋某追讨人民币660万元。此后,罗某多次通过发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蒋某偿还4200万元。为达到目的,罗某还纠集谢某、黄某、庞某、李某等人,先后多次通过有组织的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蒋某。

去年12月4日,罗某、谢某纠集被告人黄某、庞某等人,由庞某以追债为名挤上蒋某的车,而罗某和谭某等人则驾车跟踪至仙葫大道蒋某所开发的某小区售楼部。因心生恐惧,蒋某在逃离售楼部时造成双脚跟骨骨折。

今年1月16日、17日,罗某、谭某等人纠集十来人到蒋某所开发的某小区售楼部聚众打横幅,扰乱售楼部工作秩序,因民警及时驱离而未发生聚众斗殴。

指控: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谭某及同伙谢某、庞某、黄某、李某等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道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罗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所欠债务660万元还是4200万元?

昨日,涉案多名被告依次过堂。其中,罗某和谭某的辩词存在矛盾之处。据罗某称,其和谭某约定追债事宜,谭某委托其向被害人蒋某追讨4200万元债务。罗某辩称,蒋某和自己是生意伙伴,蒋某不仅欠谭某款项,还欠自己不少债务,因此这4200万元里也包括了蒋某欠他的债务。

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罗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多次与蒋某沟通但得不到有效回应,被逼无奈才上门追债,且对聚众闹事这些行为事先不知情,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认定;至于敲诈,更称不上,“我是受谭某委托去追债的”。另外,对于案发前谭某和蒋某已就债务达成和解一事,罗某称自己并不知情。

对于罗某的说辞,谭某极力反驳。他说他与罗某约定,对方须以合法手段追债,并且明确蒋某还欠自己660万元,并非4200万元。委托罗某追债后,自己没有参与追债过程,对他们的行为并不知情。

除了罗某、谭某,案件其他几名被告也依次过堂受审。庭审现场,各方各执一词。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此案择日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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