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证人出庭作伪证 一市民被罚款2万元

南宁晚报 2018-11-03 06: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何静)南宁市民黄某在与一家公司打官司时,为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5万元货款,请来一名证人作伪证,不料这名证人在庭审结束前泄了底。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黄某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黄某在诉讼中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罚款2万元。

该案情是一起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广西某商贸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尚欠货款5889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为证明其已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某交付了5万元合同保证金,申请证人廖某出庭作证。“我亲眼看到黄某把5万元交给了谢某。”证人廖某在出庭作证时陈述道。

但是在回答法官的问话时,廖某含糊其辞。在庭审结束前,廖某主动向法庭承认在庭审时说了假话,他是受黄某的指使作了伪证。审判长立即当庭训斥廖某,告知其作伪证扰乱司法秩序的严重性,廖某当庭表示悔改。因证人廖某能够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未给本案处理带来不良后果,认错态度较好,且已对其当庭训诫并责令其悔过,不作出处罚决定。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告黄某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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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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