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签字 债务要共同偿还?

南宁晚报 2018-09-23 07:1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李晓)家住良庆区大沙田的班女士与前夫刘先生于两年前离婚,最近却因刘先生此前的一笔债务被诉至法院。近日,良庆区法院以该笔债务基于刘先生与班女士共同意思表示为由,判决班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1月26日,刘先生向文某借款35万元,利息每月12250元,借款期1年。虽然班女士未到场,但刘先生还是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上了她的名字。

同年2月13日,文某与刘先生、班女士三人共同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刘先生、班女士将其位于良庆区金沙大道某广场一套房屋抵押给文某,作为文某35万元债权的担保。

因刘先生未能依约还款,刘先生与文某先后两次书面协议,对该笔借款进行延期偿还。延长期限届满后,刘先生仍未能还清借款,文某遂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先生及班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刘先生认为自己向文某借款时,班女士不在场也不知情,与班女士的离婚协议也约定债务由刘先生承担,因此债务与班女士无关。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刘先生与班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班女士亦与刘先生及文某共同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故本案35万元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班女士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班女士与刘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文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向文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同时,亦判决班女士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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