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廊建设需切合实际 入廊费用应细化明确

南宁日报 2018-08-22 07:11 大字

8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专家论证会。现场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针对县和镇(乡)建设管廊规划建设如何规定、关于管廊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的规范、既有管线如何入廊等问题进行探讨论证。

县、镇进行管廊建设是否可行?

管线建设较符合基层实际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县城所在地的镇和国家重点镇,从“十四五规划”开始编制管廊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已经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的其他镇,也应当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各类管线建设计划应当与管廊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

针对这一规定,现场专家展开了热烈讨论。有专家认为,乡镇管廊建设点多面广,实施过程中势必掘开路面、深挖隧道,管廊建设完工后也需要大笔资金进行运营和维护,对乡镇来说负担太重。有专家表示支持,但在推进乡镇管廊建设时首先要解决资金问题,在试点阶段,是否在县、镇进行管廊建设要慎重考虑,避免“大跃进”。

有专家提出,管线建设是管廊建设的基础,县、镇建设规模较小,可将条款中“管廊建设”改为“管线建设”,不做管廊专项规划,这较符合县、镇的实际需要。同时,在县和重点镇实施管线综合规划,其中可包含管廊建设的部分内容。

安全保护区和控制区范围是否合理?

相关标准设置仍需商讨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管廊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管廊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区;管廊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5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区。

“安全控制区设定在管廊15米范围内,这一范围没有充足的现实依据。”有关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该专家表示,在实际建设中会因情况不同其范围大小会有较大差异,安全控制区的范围大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若在管廊建设保护区前已有受法律保护的管线设施并设有保护区,当两个保护区范围重叠时,是否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有专家以电力设施保护区建设为例提出疑问,并指出应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补充增加类似情况,并确定实际解决措施。

还有专家提出,要根据管廊建设所在地的建筑综合情况考虑设定保护区,规避施工建设中存在的阻碍因素。

既有管线如何入廊?

建议明确管线入廊时限

既有管线如何入廊?是到期或者更新改造后逐步入廊,还是管廊建设完成后全部强制要求入廊?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入廊;既有管线更新或者迁改的,应当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逐步入廊。

针对上述拟定内容,有专家认为,考虑到管线入廊的费用和人工,以及对用户的影响,有关专家提出应当设定具体的管线入廊时间期限,在规定内严格执行。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管廊建成后,管线按照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

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既有管线入廊还需考虑管廊建设的容量问题,根据规划建设,管廊容量应当合理容纳敷设管线。在涉及管线维护等情况时,管线是否应当全线被纳入管廊仍需进行论证。

如何收取入廊费和维护费?

应细化收费标准及收费对象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入廊合同,并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与会相关专家对此都表示支持,但就收费标准,有专家提出,可借鉴其他项目的收费情况,根据物价局提供的核定标准收费,或者与管廊运营单位协商定价。

有相关专家提出,要把管廊建设工程打造成真正的良心工程,切实服务社会发挥功效,在管廊运营过程中,哪方能够获得收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座专家认为管廊收费应当详细补充相关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对象应当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制定相关收费准则,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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