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申请房贷被拒 违约又被诉至法院

南宁晚报 2018-07-16 03: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没有查询征信就去买房,结果在银行处贷不了款,事后也多次不配合开发商办理后续事项,南宁市民韦某、唐某夫妇不但被开发商扣除违约金47655元,还被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28日,韦某夫妻俩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兴宁区昆仑大道某小区一套面积为83.06平方米、总价为476547元的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里约定:如果韦某夫妇没能获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应该在接到银行或公积金管理处或开发商通知后10天内,与开发商另外确定付款方式,并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签订合同;如果韦某夫妇没有选定新的付款方式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又没获得新的银行按揭贷款付清购房款的,视为不履行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韦某夫妇支付合同总借款10%的违约金,并有权另行处理该商品房。

此外,双方还应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后15天内,到产权登记机关注销《合同》的抵押登记备案和销售备案登记、预告登记,一方逾期办理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的,应按房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四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韦某夫妻俩按约定支付了总房款的10%即47655元的购房首付款。

然而,两人因为长期拖欠信用卡的钱不还,无法通过银行审批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之后多次向韦某夫妇发出催办通知,但两人一直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更改付款方式。2015年7月30日,开发商发函通知解除与韦某夫妇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47655元,未果。今年3月15日,开发商再次发函,依旧未果。因此,开发商将韦某夫妇起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当天,韦某夫妻俩也没有到庭。

近日,法院判决,解除开发商与被告韦某、唐某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韦某、唐某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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