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已九年 丈夫要分补偿款

南宁晚报 2018-07-16 03: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滕秋梅)黄某生下儿子后,在孩子还未满月就回娘家居住。这一住就是9年。其间,儿子跟随黄某在外公家落户,两人获得当地的征地安置费及指标房。在黄某起诉离婚时,其丈夫藤某力争自己有权分割征地安置费及指标房。近日,兴宁区法院驳回滕某要求分割黄某在其户籍地领取征地安置费及两套安置指标房的主张。

黄某和滕某自2009年登记结婚以来,就一直吵吵闹闹。因为感情不和,第二年,黄某生下儿子后,还没出月子就带着儿子一起回到娘家生活。由于黄某的户口一直没有从娘家迁出,黄某儿子的户口也随母亲落户外公家。

其间,黄某和藤某一直分居生活。虽然两人曾协商离婚,但却因在一笔土地补偿款及安置房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藤某也多次找上门,与黄某和她的家人爆发流血冲突,并数次报警处理。今年3月,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她和丈夫藤某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藤某称,黄某在娘家期间获得了20万元的征地安置费,并与儿子每人各分得一套指标房,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要求分割征地安置费及指标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黄某虽然与藤某结婚,但婚后仍继续在原居住地生活,是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领取征地安置费和享受安置指标房,而被告藤某并不是黄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无权享受上述待遇。另外,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上述征地补偿安置,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实际上是对原告因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因此,法院对被告藤某要求分割原告黄某在其户籍地领取征地安置费及两套安置指标房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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