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有调整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6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该通知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衔接方面。《通知》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后,在当年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居民关心的新生儿参保方面。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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