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被冒名办卡借钱 银行起诉追债败诉
■当代生活报记者王斯通讯员谢文华
本报讯梁某名下一张信用卡欠款5.2万多元,被某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告上法院。然而,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却判定,梁某无需还款,银行败诉,这是为何?原来,梁某名下的这张信用卡是有人冒用他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因未尽审查义务最终败诉。
去年底,梁某忽然收到江南区法院的一张传票,他被一家银行给告了,理由是,他欠银行钱不还。某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称,梁某在2009年1月12日向该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并随后从该行领用了信用卡。梁某连续向该行借款,但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6年2月2日,梁某欠该行借款本金、信用卡费用、利息共计5.2万多元。该行经多次催告,梁某至今仍拒绝支付。
而梁某对欠款一事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根本没向某行南宁市江南区支行申办过信用卡。梁某说,某行那张《信用卡申请表》中的“梁某某”的签名并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他对该信用卡的办理不知情,也未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过消费。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在该《信用卡申请表》中,“梁某某”以主卡申请人的身份签名。而梁某说该签名并不是其本人的签名,他未曾向某行申请领用信用卡,也未实质使用该信用卡,并向江南法院申请对《信用卡申请表》中“梁某某”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的签名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信用卡申请表》主卡申请人签名处“梁某某”的签名笔迹不是梁某本人所写。
法院认为,该案为信用卡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诉的信用卡是否是梁某签约及领用。而某行的信用卡开卡业务是以其自行制作的格式化《信用卡申请表》,由拟开办信用卡人填写相关的内容,作为开卡人向其申请开卡的依据。在该案中,某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的申请人经过司法鉴定并非为梁某,法院确认梁某没有向某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其次,某行没有证据证明其将信用卡交付给梁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梁某持有和使用该信用卡。因此,某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主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开卡业务时,使用的是格式合同。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在审查时往往只是形式审查。对此,法官建议,金融机构在发信用卡时应对申请人尽相应的审查义务,若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导致无法追寻实质的持卡消费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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