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到了,兴宁区法院以案说法教孩子们如何保护自己 知人知面不知心 同学朋友也要提防
■本报记者韦薇 通讯员黄雅静
父母分手后,非婚生下的孩子迟迟拿不到父亲给的抚养费,甚至父亲不承认自己的孩子;隔壁邻居是个“坏叔叔”,晚上趁小女孩在看电视时伸黑手……六一儿童节到了,兴宁区法院选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三个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为孩子们送上“法治大礼包”,希望孩子们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更希望所有父母能用法律守护自己的孩子。
案件
1
未成年人强迫同学卖淫
陆某与严某(另案处理)是同学。2017年8月25日晚,严某约陆某出来玩。正好白某(女,2004年8月24日出生)来找陆某,两人便结伴找严某玩。而后,严某又带两人与宋某(另案处理)和莫某会合。
被告人莫某、严某和宋某以缺钱为由,提出让白某、陆某“卖处”(卖淫)。白某和陆某当场表示反对,后在暴力威胁下屈服了。莫某联系到男子孔某某,谈好2600元的嫖资。26日凌晨,莫某、宋某将白某带到兴宁区某酒店房间与孔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结伙采用胁迫手段迫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考虑到莫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5年。
提醒
法官
对同学朋友亦须谨慎提防
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家长和学生三方的共同努力。校方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有前科、劣迹的学生应进行重点教育。同时加大对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及脱险能力的培养,平时多关心子女,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关注子女的行踪。
受害人白某在案发时年仅13岁。因严某是“朋友的朋友”,白某没有设防。法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应增强自身危险防范意识,外出时应随时与家长联系,告知自己所处的位置及同伴信息,且不可随意在他人家中借宿,或跟随同伴去到偏僻、偏远的场所。对不熟悉的人不可盲目信任,应谨慎接触。
案件
2
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
小郑的母亲郑某与刘某某曾是恋人,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分手后,郑某于2016年5月2日生下儿子小郑,但刘某某始终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之后,郑某以儿子的名义,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南宁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某为小郑的亲生父亲。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郑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某应承担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最终,判决刘某某于每月10日前向小郑支付生活费850元,并负担小郑一半的医疗费和正常教育费用,以上均至小郑能独立生活时止。
协商不成时应向法院起诉
提醒
法官
这是一起非婚生子诉请生父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审理的关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小孩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得以生父生母娶妻或嫁人而免除抚养责任,亦不得以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生下小孩等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抚养一方在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无果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
3
邻居作案猥亵7岁幼女
梁先生夫妇是进城务工人员,租住在南宁市某村的出租屋,并将女儿小梁带到城里一同居住。2016年5月10日晚,邻居吕某趁小梁(案发时年仅7岁)在房间看电视之机,走入房间对小梁进行猥亵。小梁父母发现后,立即将女儿带到医院检查,查出小梁被染上了淋病。小梁父母痛心万分,将吕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家长应为孩子筑起保护墙
提醒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着重保护,但法律的严惩亦无法抵消小梁所受的伤害。
本案被告人吕某与受害人小梁一家是邻居,熟悉小梁的家庭情况及家人的作息时间。他趁年幼的小梁无人看管之际,溜入房间作案。提醒家长务必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性教育,增强孩子的危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知识及能力,并尽量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特别是与他人合租或群租房屋的,周边人员比较复杂,即使小孩在家中,家长也不能放松警惕。此外,家长最好不要将孩子随意托付给他人看管,孩子也要尽量避免单独外出,或留宿亲友同学家。同时,要注意防范身边可疑人员,受侵害后要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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