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做理疗意外死亡 两级法院判决主责“换位” 终审:男子因自身疾病死亡是主因,自担责六成

百色早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27岁男子马某因脚痛无法行走,到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做刮痧、割舌放血等中医理疗时意外死亡。谁该为马某的死负责?马某的家属向某养生中心索赔95万余元。该案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结果却大相径庭。一审法院认定某养生中心应该担主责,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马某家属36万余元。二审法院终审认定,马某自身患有颅内脑血管疾病导致颅内出血是其死亡主因,马某要自担六成责任。5月29日,该判决已生效。

意外:

男子中医理疗治脚痛,却因脑出血在养生中心死亡

2015年6月,马某因左腿小腿到脚面疼痛,到处寻医治疗,甚至做过手术,但疼痛并未好转。后在朋友的建议下,马某选择了看中医,吃过几包中药后,马某的疼痛有所缓解,医生建议马某到赵某开在南宁市的某养生中心进行理疗。

2016年8月25日,马某在亲属的陪护下到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做理疗。赵某每天给马某做刮痧、蒸脚等理疗,理疗几天后,马某感觉脚没那么痛了。为了方便治疗,同年9月3日,马某和亲属居住在该养生中心。2016年9月4日,赵某先是给马某割舌放血,后又给马某用药油刮痧,在连续刮痧几个小时后,赵某又用薄膜包住马某的手和胸部等部位,同时用电热毯、外加两盏灯,给马某进行热敷治疗。当晚9时许,马某出现身体不适,赵某即停止理疗,后发现马某呼吸困难,头部摆动,喉咙有痰,便与马某的弟弟外出购买吸痰器。后马某亲属、赵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马某已死亡。

做中医理疗竟然要了命,到底是啥原因导致马某死亡?马某亲属、赵某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的尸体解剖,鉴定意见为马某符合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俗称的脑血管炎)合并颅内出血致死,热损伤在死亡中构成辅助因素。

一审:

养生中心过错较大,要承担六成责任

马某的亲属认为,都是因为养生中心给马某热敷才导致他死亡,遂将该养生中心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索赔9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死因的鉴定结论,马某的死亡是其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合并颅内出血所致,热损伤在死亡中构成辅助因素。因此,马某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引起,应由其自负一定责任。而马某死亡前住在某养生中心处的室内,且某养生中心也不否认当时对马某进行理疗时确有对其身体加热的行为。所以,可以确认马某的热损伤来源于某养生中心在对马某进行理疗的过程中。其次,在某养生中心对马某实施理疗过程中,马某明显出现身体不适,而作为有一定理疗常识的赵某应当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其过于自信,没有及时将马某送医院抢救治疗,致使马某错过及时抢救治疗的机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综合其理疗过程及事后补救措施,某养生中心存在较大的过错,应确定其承担马某死亡造成损失6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判决南宁市某养生中心赔偿马某亲属各项损失36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1万元,尚应赔偿35万余元。

二审:

自身疾病是死亡主因,男子自担六成责任

南宁市某养生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该中心认为,马某生前患有脑血管炎重大疾病,该中心对马某的死亡并无故意或过失,也尽到了注意和抢救的义务,无需担责。

南宁市中院认为,马某生前前往某养生中心进行加热理疗,作为某养生中心经营者赵某是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并知晓使用该加热理疗的禁忌事项,但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以致在进行加热理疗过程中造成马某热损伤,损伤面积达到10%。所以,某养生中心在为马某实施加热理疗时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为,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可认定马某自身患有颅内脑血管疾病导致颅内出血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自负主要责任。而某养生中心造成马某热损伤,该热损伤与马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在进行理疗过程中,某养生中心发现马某呼吸困难、头部摆动、喉咙有痰等危险症状时,不是及时送医院救治,而是过于自信,继续让马某留宿某养生中心,赵某却离开该中心,外出购买吸痰器,使马某错过抢救治疗的时机,是导致马某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马某自身疾病原因和某养生中心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马某自担60%的责任,某养生中心承担40%的责任。某养生中心赔偿马某家属23万余元。

(据《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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