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伸贼手 五旬惯犯被判刑

南宁晚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52岁的黄某某去年因盗窃已经被判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这次为了440元,又把自己送进监牢。日前,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去年一月份,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时隔一年后,今年1月7日17时许,黄某某在望州路口公交站搭乘开往金桥客运站方向的南宁市81路公交车,发现坐在旁边的汪某的上衣口袋里有钱时,黄某某便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割开汪某的上衣口袋,将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40元盗走。不料刚得手,立即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前,黄某某盗来的440元已还给汪某。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应以盗窃罪追究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打击财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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