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窗所属酒店被判赔1.9万余元

当代生活报 2018-05-30 00:00 大字

■当代生活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刘孙丽劳秋艳

本报讯郭某的车临时停放在某酒店楼下,没想到遭遇“飞来横祸”——一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坏了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窗。就赔偿,郭某在与玻璃窗所属的某酒店协商不下,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向郭某进行赔付后,又向某酒店进行追偿。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酒店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18年1月12日,郭某的小轿车临时停放在某酒店楼下时,忽然被一块玻璃窗砸中,将车辆前挡风玻璃窗砸碎。随后,经物业公司及派出所的排查,发现该脱落玻璃窗是楼上某酒店用房玻璃。既然是酒店的玻璃窗,某酒店就该为此事负责,事后,郭某要求该酒店赔偿维修费,但遭到了该酒店的拒绝。

无奈之下,郭某只好向保险公司索赔修车费1.9万余元,保险公司进行核查后认为该车辆的损失在保险的赔付范围内,故对该车辆的损失进行了理赔。同时,郭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代位求偿申请》,将该车辆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酒店赔偿保险公司就该事故支付的赔偿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某酒店未到庭,也未作任何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赔付,即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案中,从事故发生地物业管理公司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属于某酒店的房间窗玻璃坠落砸中事故车辆的可能性较大,在某酒店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无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定某酒店为事故车辆损失的实际侵权人。保险公司在向车主郭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的情况下,其有权向某酒店进行追偿。故保险公司要求某酒店赔付修车费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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