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高校获10万元以上捐赠有补助

广西日报 2018-05-23 07:06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记者日前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从2018年起,自治区财政对高校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补助。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的《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激励暂行办法》,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对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激励性补助,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予补助。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财政不予安排激励补助经费。

据悉,高校申请激励补助经费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捐赠收入来源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申请激励补助经费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高校主管部门须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厅提出激励补助经费申请。高校要将激励补助经费纳入预算,严格管理,优先用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捐赠人指定项目配套及毕业生就业等专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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