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纳40多万元 女儿租房有人埋单

南国早报 2018-05-20 16:08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蒋文跃)5月19日,记者获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郑作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郑作广原是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法院认定郑作广受贿42.33万元,考虑他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事实情节,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4月至2006年8月,郑作广担任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女儿收受北京晁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广西新世纪公司董事长韦某新(已被判刑)送的现金,共计42.33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其中,2007年初,郑作广的女儿到北京工作,王某得知后安排公司人员帮她租房,并支付房租18.03万元。郑作广对此知情。

另查明,郑作广归案后,已通过亲属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郑作广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前,他自己或参与完成一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并获奖,还为政府的决策等提供了一些有效建议,对国家、社会有一定贡献,且身体患有严重高血压。案发后,郑作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出赃款,且认罪、悔罪。虽对国家、社会有一定的贡献,且身患疾病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全案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亦告诫郑作广,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活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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