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牟私利 男子被判九个月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宁洁 黄丹)面对金钱的诱惑,在未经所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南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庆,私刻公司印章,并加盖在其伪造的文件上,最终案发并被抓获归案。江南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黄某庆提起公诉。近日,江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黄某庆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黄某庆原是南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早在2015年七八月份,为牟私利他不惜以身试法,在南宁市新阳路一家印章店私刻了一枚“南宁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存放在其办公室保险柜内。同年12月,黄某庆使用该私刻印章加盖在其伪造的南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书上,并到工商部门变更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营业地址及公司章程。
直到去年3月,南宁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印章被伪造,于同年5月11日报警,黄某庆于同年6月30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从黄某庆处缴获的“南宁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是伪造。
针对此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该印章,侵犯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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