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扑受惊能否得赔偿

广西日报 2018-05-10 07:58 大字

韦婷孙晓梅

【案情简介】南宁市民崔某在等候电梯,当电梯门开时,肖某牵的狗扑向了他。崔某称,当时受到惊吓,导致身体感觉不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南宁中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了解到:在被狗惊吓后,崔某与肖某一度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调解不成。事发后的两小时内,崔某因身体感觉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各项检查均显示无异常,其就诊产生医疗检查等费用411.62元。另查明:肖某所牵的涉案宠物狗属于大型犬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崔某提交的病历,不能证明其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损害与肖某牵狗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肖某对此也不认可,故崔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崔某要求肖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肖某偿还其医药费420元、护工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300元,合计1820元。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肖某赔偿崔某医疗费411.62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由于电梯间属于狭小空间,肖某未按《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而且其所牵的涉案宠物狗从体型、重量看,会让对犬类动物有畏惧心理的人产生紧张情绪。结合崔某事发时反映出的身体状态,故二审法院认定,崔某当日到医院就诊的行为是因受狗惊吓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肖某作为该宠物狗的管理人应对崔某的医疗费411.62元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崔某就诊治疗时不属于无法自理或生活需要特殊照顾的患者,且就医时间为事发当晚,故其诉请护工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3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提醒的是,养犬人要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时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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