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四大变化 推动公正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新规5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副大队长陆家俩。
变化一:
对有人员受伤的事故,双方均无异议,三天内可提出快速处理申请
“新规简化了办案程序,有助于提高处理效率。”陆家俩说,新规完善细化了自行协商的规定,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是,涉及酒驾、毒驾、无证和无牌等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不能自行协商处理。
对适用自行协商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新规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必须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陆家俩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南宁,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轻微损失事故,如属于自行协商的,双方当事人若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涉及财产损失、人员受伤轻微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处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当场开具事故认定书。对一些不宜在现场出具认定书的,可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对符合简易程序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新规规定,对有人员受伤的、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若不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可申请快速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提出快速处理的书面申请,交警部门进行审核后,将在双方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变化二:
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车辆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均由交警部门承担
“新规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全国交警进行了规范。”陆家俩说,新规明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需扣留车辆的,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但逾期未领取车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
在交通事故中,如不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的事故车辆,若已无法行驶,当事人要求救援的,当事人可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也可以请求交警联系清障单位,但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可列入事故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费用里,通过保险理赔。
同时,新规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明确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变化三:
所有交通事故均能申请复核
新规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复核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路外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证明等所有类型事故认定都可以申请复核,实现复核范围的全覆盖。
为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新规在原规定当事人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变化四:
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
新规强调公开透明,在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
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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