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枪支参与聚众斗殴,当事人被判处聚众斗殴罪 刑满释放 两男子再因非法持枪受审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蒋文跃)男子李某波因赌场分红与他人产生矛盾,双方相约进行谈判,赴约前他准备了两支霰弹枪。4月28日,3名被告人因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受审。因在同一事件中,有被告人已被法院以其他罪名判处刑罚,控辩双方就检方以非法持有枪支再予起诉,是否为重复追诉展开了辩论。
兴宁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波与黄某雄相约在南宁市大鸡村某处坡顶解决赌场分红问题,事前李某波向被告人黎某红借了两支自制霰弹枪和子弹。之后,李某波让被告人滕某成驾车运送到相约谈判地点。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波等人在坡顶聚集谈判时,被巡逻而至的公安民警发现,众人随即逃离现场。
经查明,涉案两支自制霰弹枪系黎某红多年前在西乡塘区金陵镇某路边拾捡,之后一直存在他家中。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两支霰弹枪为法律定义的枪支。此外,警方在现场查获了自制刀具、自制手炮等物品。
法庭调查环节,李某波和滕某成接受询问时均称,因参与上述事件,法院已以聚众斗殴罪作出判罚,刑期分别是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一个月,两人均在一个月前刑满释放。
对于检方指控,黎某红的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李某波的辩护人辩称,对李某波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但本案有特殊性,与此前已判决的聚众斗殴案件有关联性,所以在量刑方面,希望法庭能综合予以考虑。
滕某成的辩护人提出,滕某成并非枪支的借用人和使用人,他只是暂时为李某波保管枪支,对枪支没有实际使用权。退一步说,假设认定滕某成的行为评价为非法持有枪支,那么检方指控属于重复追诉。
公诉人称,非法持有枪支包括非法替他人保管的行为,滕某成辩护人亦提出滕是替李某波保管枪支,而他的保管行为不具合法依据;且枪支由滕某成运至谈判地点中途,也是处于滕某成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下。滕某成非法持有枪支,不一定导致聚众斗殴的结果,两个行为应单独进行评价。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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