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 苏宁领刑三年六个月

南国早报 2018-05-03 16:24 大字

《邕宁区政府原党组成员苏宁涉嫌职务犯罪被批捕》后续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蒋文跃)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苏宁(副处长级)受贿一案(本报2017年8月8日A8版曾作报道)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法院认定苏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取50万元好处费及一块劳力士手表。

据了解,苏宁曾担任过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局长、邕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邕宁区政府党组成员、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苏宁担任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分管资金管理部和土地开发部。2014年3月至10月,苏宁为周某在邕宁区标准化厂房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的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上提供帮助,两次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2015年10月,苏宁为周某在邕宁区五象文化产业园配套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期间提供帮助,并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苏宁利用职务便利,将新兴管委会警犬大队通道调整工程、管委会大门及停车场绿化工程、管委会项目管理用房2号楼、3号楼工程等多个项目,交由宁某等人具体实施。2015年2月,苏宁收受宁某给予的一块劳力士牌手表,价值9.2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已将涉案手表依法扣押。

法院认为,苏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苏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苏宁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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