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人享受公积金政策实惠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第二次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缴存人群范围将更加宽泛,自愿缴存人将拥有更大自由度,每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多次缴存,仅要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能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8日首次向社会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4月初,管理中心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意见。如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5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反馈,电子邮箱nngjjgjk@qq.com。
在本市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等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越来越多。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规定了只限于中国国籍的在职职工,使得部分不在政策覆盖范围的群体,比如港澳台同胞、海外引进人才、灵活就业人员等,无法享受公积金政策的实惠。
为进一步扩大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管理中心制定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目的在于帮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覆盖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惠。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设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上较为宽泛,涵盖了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在缴存年龄上规定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在南宁市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人可视情况多次缴存
根据自愿缴存适用范围,自愿缴存人包括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国来华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安居乐业,管理中心立足自愿缴存人的角度,参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给予自愿缴存人更大的缴存自由度,自愿缴存人每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多次缴存,仅要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能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自愿缴存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因自愿缴存相对目前的职工缴存而言,存在缴存意愿上的根本性区别,前者完全是自动自愿缴存,后者则是带有强制性的。在缴存期间同一缴存人可能会经历职业身份的转化,为保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不受身份变化的影响,缴存人可根据其身份变化实际情况分别在管理中心开设一个强制缴存账户和一个自愿缴存账户,根据缴存人的身份确定其中一个账户用于缴存,但同时两个账户里的余额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均可申请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自愿缴存人若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自愿缴存账户状态将自动变更为停缴,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自愿缴存人缴存满两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销户。自愿缴存人发生信息变更的,参照现行的在职职工缴存政策执行。
采用冲还贷方式缓解还款压力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拟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帮助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安居梦,为自愿缴存人提供充足的贷款资金是自愿缴存制度的根本,所以,可部分提取项全部围绕解决住房问题而定。
为省去贷款人每年到柜台提取的麻烦,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统一采用冲还贷方式办理,即由管理中心根据贷款人的还贷本息额直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转至其还贷账户,用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还贷本息可有效缓解贷款人的还款压力。特别提醒,自愿缴存人开户满两年且未贷款的、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缴存人可申请销户。
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预防骗贷行为的发生,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在享受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后,继续行使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为防范贷后风险、控制逾期率在合理范围内,管理中心要求贷款人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并应优先用于偿还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以防止发生因贷款人逾期而导致出现资金风险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预防骗贷行为的发生,如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发放后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连续三期或累计6次发生贷款逾期的、提供虚假无效过期申请材料等情况时,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或停止贴息,借款人将按照同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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