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老赖”不满被法院拘留侮辱诽谤法官 被罚款五千元

南宁中院 2018-05-02 21:55 大字

“南宁中院”微信公众号 图

近日,(广西南宁)西乡塘区法院开出罚款决定书,对一名侮辱、诽谤执行法官的当事人林某处以5000元罚款。

林某系西乡塘区法院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此前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西乡塘区法院决定对其拘留。由于心生不满,在解除拘留后其再次来到西乡塘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对主办案件的法官进行言语上的侮辱、诽谤。对于其行为,西乡塘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对林某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的罚款决定书,并责令其当场具结悔过。

当事人表达自己的诉求应当理性、合法,为了一时之快,罔顾事实和法律,挑战法律权威和尊严,最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昂贵的代价。西乡塘区法院将继续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对于严重干扰司法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对法院诉讼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必将依法从严处理。

【法治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题为《竟敢侮辱诽谤法官!一男子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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