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加班费 “三月三”前两天上班可获3倍工资
本报讯(记者 史小辉) 经过调休,今年“壮族三月三”假期从4月18日至22日共5天。面对这样的假期安排,有人快乐出游,也有人因为工作必须在岗加班。假期加班费怎么算,成了许多上班族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人社局了解到,“三月三”前两天(4月18日、19日)加班的劳动者,可获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该规定适用于广西范围内工作的劳动者。
据了解,从2014年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三月三”为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的法定休假日。因此,4月18日、19日上班的员工应该拿到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4月20日、21日、22日,如果这3天属于用人单位法定或约定的周休息日,安排了工作又不能给予补休的,则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举个例子
在南宁市工作的小李2018年4月份工资是3000元,如单位安排其在2018年4月18日至22日上班,那么他的“三月三”加班工资是这样计算的:
4月18日、19日的加班工资:3000÷21.75天×300%×2≈827.58元
4月20日、21日、22日:如果这3天属于用人单位法定或约定的周休息日,安排了工作又不能给予补休的,则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延伸阅读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很多人印象中都是“三倍工资”,但是很少人能算得清楚。这其中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在法定或约定的休息日加班,如果能在其他时间安排补休,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其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
▲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小时×150%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2月起,南宁市最低工资已经调整为1680元/月。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等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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