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有借款凭证,为何还是败诉? 原来是超过诉讼时效两年才起诉,不受法律保护

南宁晚报 2018-03-22 07:10 大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虽然俗话这么说,但也有例外。南宁某公司负责人梁某就遇到这么一件事: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是两个月,可是对方不信守承诺,将近三年后才赔偿本金,利息却没有支付。无奈之下,他起诉至法院。原本他占理,结果却输了官司。昨日,记者从兴宁区法院了解到,原来,梁某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且又没有证据证明催要过,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欠款推迟3年才还,债主起诉追讨利息

B公司因为经营需要,于2011年10月24日与南宁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当天,南宁某公司负责人梁某与B公司还另外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本金归还到南宁某公司账户,利息支付到梁某账户。次日,南宁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B公司。第二年2月29日,因为经营需要,B公司又借款50万元,《借款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之前的相同。同日,梁某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B公司。

之后,因为经营不善,B公司直到2014年11月14日,才向梁某及南宁某公司分别转账50万元,共计100万元。但是,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没有支付。2016年4月29日,梁某在多次向B公司追讨借款利息71万元都没有下文的情况下,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

B公司辩称,梁某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第一次借款的诉讼时效到2013年12月24日,第二次诉讼时效到2014年4月29日,梁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诉讼时效内向B公司催要过。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B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梁某归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梁某就没有依据要求B公司支付利息。

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去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梁某的上述两笔债权自2013年12月25日、2014年4月29日时诉讼时效已届满。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将借款期限延长的约定,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B公司主张权利或有其他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而梁某直到2016年4月29日才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对于B公司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梁某未有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其主张,亦无证据证明B公司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及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的情形,也不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效力。故该部分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梁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部分债务进行承认或者履行,使得该部分债务由自然之债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务。而其他未承认或者履行的债务仍具有自然债务的属性,债务人对该部分债务具有拒绝履行抗辩权,如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对全部或剩余债务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则对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不能因为其部分履行行为就认定其放弃了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所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应不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保留好索要债务的证据,比如书面催收通知、电话录音、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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