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消费纠纷案件集中宣判

南宁晚报 2018-03-16 07: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潘俊秀)泡酒料上标示的是虚假的制造商和厂址,甚至还违规添加了不应在普通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药品。近日,兴宁区法院朝阳智慧商圈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就该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消费者谢某起诉吉林省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就是其中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省某公司向谢某销售的“虫草滋补”泡酒料、“十全大补”泡酒料标示了虚假的制造商和厂址,违规添加了不应在普通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药品,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该公司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案情及全案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吉林省某公司向谢某退回购物款6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并赔偿运费10元。

消费者梁某起诉某通讯经营部和该经营部的单一自然人投资人蒋某以欺诈方式销售二手苹果手机。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给梁某的苹果手机有外包装盒,附带《合约购机服务协议》、手机套、手机钢化膜、充电器、耳机和保修卡,《合约购机服务协议》还载明梁某所购手机为高端机。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告知梁某所售手机为二手机的情形下,应认定梁某所购买的涉案手机为一般消费者所理解的新机。此外,被告虽主张涉案手机的销售模式是“充值话费赠送手机”,但被告并非手机通信运营商,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通信运营商存在合作关系。法院认定某通讯经营部的营销行为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足以导致消费者在选择购物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属销售欺诈行为。

该院最后依法判决某通讯经营部向梁某返还购买手机的货款3560元,赔偿损失11400元,蒋某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天,集中宣判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食品标签标识问题和生活用品消费欺诈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宣判的案件中,消费者的诉请全部或部分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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