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集意见 个人可缴存公积金 满一年可申请贷款
今后,在南宁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了。3月14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获悉,该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代拟稿)》的意见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代拟稿》),公告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人员(下文简称自愿缴存人),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覆盖范围:自愿缴存人员范围更广
据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也越来越多,但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定了只限于中国国籍在职职工,使得一部分不在政策覆盖范围的群体,比如港澳台同胞、海外引进人才、灵活就业人员等游离于制度之外。在当下广西创优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帮助更多市民安居乐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管理中心将积极推动个人自愿缴存工作。
“与商业性贷款相比,其利率较低。如新一轮房价调控背景下,商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而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依然维系在3.25%。”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242.61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比达76.86%。这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来进行住房消费。
为了帮助未覆盖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惠,《实施办法代拟稿》在设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上较为宽泛,涵盖了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如在本市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在缴存年龄上规定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开设专户:每个缴存人设一个账户
据介绍,《实施办法代拟稿》对涉及自愿缴存者的适用范围、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代拟稿》还提出了两种模式并用的运营模式:一是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代办,二是通过管理中心个人网厅办理缴存、使用业务。
根据《实施办法代拟稿》,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自愿缴存归集专户,下设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自愿缴存断缴后重新缴存的,按重新缴存时间重新计算缴存时间。同一缴存人在职工缴存与自愿缴存之间转换的,自愿缴存人(未贷款的)在新单位就业,并以职工缴存方式继续缴存的,由单位做调入,将两个账户合并。
特别提醒,为预防有贷款的自愿缴存人转到单位缴存后降低缴存额,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调令。
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照在职职工
《实施办法代拟稿》还规定自愿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及计算方式、基数调整周期均比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25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据悉,出台《实施办法代拟稿》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安居梦,让缴存人能够申请到低息贷款。因此,为自愿缴存人提供充足的贷款资金是自愿缴存制度的根本,自愿缴存人有贷款余额的,其缴存额优先用于公积金还贷,规定以冲还贷或约定提取方式来进行提取。
缴存时间:连续3个月不缴自动停缴
在销户提取方面,《实施办法代拟稿》还参照了目前在职职工销户提取的相关政策。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应以约定提取或按月冲还贷方式办理,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直至结清。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余额。
自愿缴存人要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的,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停缴。如果自愿缴存满两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缴存对象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和港澳台人员。
■缴存条件
1.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年满18周岁,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额度:按照多存多贷原则确定
《实施办法代拟稿》指出,自愿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可委托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受理和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履行贷款复核及审批的职责。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按长存长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风险承担:不缴或逾期将被收回贷款
《实施办法代拟稿》还指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时的月缴存额,在贷款结清前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受托银行的贷后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等有关规定,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向自愿缴存人贴息,自愿缴存人将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偿还本息。情形包括:连续三期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等情形的。
■相关链接
港澳台同胞在邕就业可缴存提取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 凌剑伊)昨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拟稿)(以下简称《通知代拟稿》)。《通知代拟稿》明确指出,在邕单位就业、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与内地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利,规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代拟稿》指出,港澳台同胞来邕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凭有效期内的护照、通行证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证照开户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办理流程等均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在邕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离开本市的,可凭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及护照、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等证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在邕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发生购买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或发生符合《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均可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邕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在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南宁市现行政策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邕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醒
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3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反馈。
电子邮箱:nngjjgjk@qq.com
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2楼归集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1-57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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